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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18:06 GMT -5
公共利益为准,避免冤屈! 实际上,由于它违反了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证据共享原则,以及最重要的是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因此只能得出结论:第号法第款第 违宪 另一种选择是将法律条款解释为立法者的目的只是加强辩方“环境记录”的有效性,但只要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即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创新绝对没有必要,因为根据“反犯罪一揽子计划”添加到的第 条,任何证据来源都必须保留其监管链。 否则,如果我们承认“环境录音”只能由辩方使用,那么脑震荡或绑架勒索的受害人就无法利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分子的攻击行为,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这与刑事诉讼法背道而驰。理解在理论和判例中得到了巩固。 规避立法违宪甚至缺乏常识的另一个办法是对“辩护”一词进行广义解释,即不仅仅指刑事诉讼中被调查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行为。 但涵盖个人“捍卫”其权利或利益的任何行为,正如学说和判例中经常指出的例子,犯罪受害者并进行记录以证明这种情况, ,甚至可以说,是出于对受到威胁的合法利益的“自卫”。在我们看来,对这一不幸条款的解释永远不能偏 WhatsApp 号码 离这一指导方针,因为保护不足甚至是在没有丝毫常识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将受到违宪的惩罚。 ARAS 和 SUXBERGER 采用与我们类似的论点,认为环境捕获的有效性或其他方面将取决于国家代理人的指导。简而言之,作者认为,如果犯罪受害人主动并寻求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实施了抓捕,那么证据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国会议员或警方的指导下进行登记,证据将是非法的,因为受害者将充当国家的一份长手册。由于论文的相关性,其转录价值: 如果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采取行动,捍卫自己或他们所代表的人(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监护人)的权利或利益,则在捕获模式下的录音是有效的,并且可以判决中承认。如果完整,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评估。正如我们已经记住的那样,“除非依据法律,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做或不做任何事情” (《宪法》第 5 条第二款)。 没有法律需要授权公民捍卫自己的利益。对自己谈话的录音,即使是在对话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的,也不受第 9,296/1996 号法律的约束。 但对于国家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如果录音来自国家指导,旨在为刑事起诉提供证据,则法庭不会接受录音。在这种情况下,录音的作者,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其他人,都将充当国家的代理人,即国家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即检察机关或警方事先知悉需要录音或录像的违法情形,并指示受害人录音或协助录音或录像时,需要事先获得司法授权。完成本次尽职调查。捕获—— 由对话者之一在对话中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 变成了拦截,因为现在有第三个观察者,他不干预通信,而是以特定的方式监视通信。目的:刑事起诉。因此,必须适用合法性原则(《CF》第5条第II项),从而导致适用同一条第XII项,并必须遵守第9,296/1996号法律规定的证据程。 可以看出,有许多论点可以对规范进行正确解释,而无需宣布其违宪。不可想象的是,单方面环境捕捉(秘密录音)只有辩方才会接受作为证据,因此必须保持这样的认识,即这种权宜之计也可以为控方服务。我们希望这是联邦最高法院所采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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